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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0-06-09

        南京国民政府即“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是蒋介石在北阀战争胜利及发动“四一二”政变后,于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权,在其二十二年的统治期间,代表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奉行残酷镇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的基本政策。

       孙中山先生在前期的革命生涯中,曾提出了“建国三时期”即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的“方略”,南京国民政府则违背了孙中山晚年“以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为标志的新三民主义,同时,又将以上“方略”断章取义,曲解引用,从1928年起,实行了二十余年的“训政”。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党国”名称便由来与此,宣称:“党为训政之发动者,须有发动训政之全权;政府为训政之执行者,须有执行训政之全责。”而所谓“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完全是国民党手中的工具,表现为: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了《训政纲领》,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闭会期间,“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之,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1928年2月4日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推举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并推定其中五至七人为常务委员,于常务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政府对国民党负责,国民党处于最高训政者的地位,所谓“中华民国”,就是“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实施”的国民党一党专制之国。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解释例),成文法通常概况为“六法”,其汇编称为《六法全书》。《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是国民党实行“训政”的基本“法律根据”。1946年,取得了美国支持的国民党撕毁“双十协定”,向解放区发动全面进攻,同年11月15日,非法召开了“国民大会”,并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以标榜“宪政”,1948年3月当选为总统的蒋介石,于同年5月10日就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中华民国宪法》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但由于国民党政府将其作为结束“训政”、实行“宪政”的标志,故在条文上有所变更,体现新的内容特点: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中华民国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等等。另一方面,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包括作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统率全国海空军”,“任免文武官员”,“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决之权”等等。1948年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更重新肯定了总统的独裁权力,还规定:“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实际上确认了总统终身制,政权体制不沦不类,表面上确定的不完全的责任内阁制和实际上的总统制,以维护专制统治实质;《中华民国宪法》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尽管很充分,但国民政府颁布了《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戡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戒严法》等,把“宪法”中罗列的民主自由条款,切切实实地否定了,“宪法”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之实。

       为了加强刑事镇压,以暴力手段维护统治秩序和推行“武力统一”政策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十分重视刑法的编订,1935年1月1日公布的“新刑法”在“旧刑法”基础上作了大规模的增删修改,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即强调以犯罪人行为的性质,而不是客观后果为依据来定罪量刑,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即强调发挥刑罚的“保全于教育机能”,从而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新刑法”标榜“罪刑法定”原则,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但是,由于其法定刑的弹性很大且有许多例外,特别是实行特务政治,常采取秘密镇压的手段,这一原则实际成欺人之谈;刑罚分主刑及从刑,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由两个月至十五年,但可规定减至不满两个月加重至二十年。从刑可分褫夺公权及没收,包括为公务员之权,为公职候选人之权及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另外还有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可以“易科罚金”,以及被科罚金而无力完纳者须“易服劳役”。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还引进了二十世纪始于欧洲的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锋芒指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运动,设定“内乱罪”,以镇压人民武装革命斗争,维护国民党专制政权,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者,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以暴动犯”者,得处死刑;设定多种罪名,镇压在国民党统治下的反抗行为和革命活动等等。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的二十多年中,公布了大量的刑事特别法规,并赋予高于刑法典的效力,主要有:《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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