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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辽、金时期刑法制度

时间:2020-06-09

       后周显德七年(公元960年)春,后周节度使,禁军统帅赵匡胤通过陈桥兵变,夺取后周王朝政权,建国号宋。为宋太祖,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封建割据状态。但在北方地区,仍有与宋政权对峙的少数名族政权存在,主要有契丹族建立的辽国。以及女真族所建立的金国等。

       宋朝统治者以继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又推崇黄老思想,继而采纳理学为法制指导思想。宋赵王朝起于“五代”更替之末,政权通过兵变拥立形式而来。深知“节镇太重,君弱臣强”危害的宋太祖,在政权建立初期,就确立“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的方针,以“杯酒释兵权”,“收诸道精兵”,“诸州祖课,悉送京师”等强干弱枝措施加强中央集权。鉴于五代以来“州郡掌狱史不明习律令,守牧多武人,率恣意用法”的教训,宋初统治者推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宋太祖说:“今之武臣,欲尽令读书,贵为治之道”,宋太宗亦曰:“法律之书,甚资治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智识。”宋太祖由部下兵变拥立而当上皇帝,在臣属中“望不隆”,而“恩不洽”,因此,为巩固宋赵王朝中央集权统治施行“大度兼容,强调慎法”,以致“不敢以诛夷待旧勋”,“不敢以苛法督责吏民”,由于这一政策的施行,以至成为对士大夫官员的包庇放纵,形成冗官之弊,官场腐败成风。

       宋代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需要,调整了历代立法中重刑轻民的传统做法,以义利并重相当,重视经济立法。太宗下诏:“令两制议政丰之术以闻”,命令大臣研究理财求富之道;神宗则:“尤先理财”,“政事之光,理财为急”。因而,宋代成为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时期。

       宋代史籍中称“律”者,多指《宋刑统》,但“律所不载者”,则依编赦与令、格、式一起形成了宋代独特的“赦令格式”体系。《宋刑统》由大理寺刻板印刷,颁行天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共计十二篇篇目和五百零二条律文及其疏议,除个别避讳字外,与  《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宋刑统》所规定的刑罚,沿袭隋唐以来的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刑量,等级以及议、清、减、赎等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一同唐律。但在司法司践的具体执行中有一些变化,并采用了一些新刑种。

       折杖法即“折杖之制”,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笞、杖刑经减数后责打臀部,称为“臀杖”,徒,流刑折抵杖刑,责打背脊部,称为“脊杖”。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使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刺配,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刺”指在罪犯脸部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有军役、劳役两种,服军役者又称“配军”。凌迟,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是用肉脔割肢解等办法使受刑人缓慢死去的酷刑,“凌迟之意,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意”。仁宗天圣九年(公元1031年)颁诏用凌迟刑处死“杀人祭鬼”首犯,凌迟刑开始合法化。执行方式为“肢解脔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并仍有“身具白骨,而上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的恐怖效果。

       宋代以诏赦等立法手段,对《宋刑统》律文中的犯罪分类和量刑原则作了修正补充。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皇帝至高无上权威,真宗诏令:“天地坛非执事辄临者斩”。宋代统治者主张慎刑,但也相信重刑所具有的威吓作用。其中宋代特有的“重法地之制”和“盗剥桑柘之禁”具有代表性,“重法地之制”指规定对某些特定地区如首都等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盗剥桑柘之禁”,指宋代重惩偷剥他人桑柘,树皮行为的规定,即:“重盗剥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计,积四十二尺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

       与宋对峙的辽、金等少数民族政权由经济文化落后于汉族的游牧,渔猎民族所建立,在法制发展中都经历了逐步吸收、采纳汉制的过程。契丹建立辽国之初的法制方针是民族分治,先后颁行《重熙条制》、《咸雍重修条例》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为由,给契丹人保留了许多特权。

       公元1115年,女真部首领完彦阿骨打立国称帝,国号大金,为金太祖。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接受汉制远不如辽国,法制方面主要采用女真部习惯法,尚无成文法。至皇统(公元1141年至1149年)期间,“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颁行《皇统制》,是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此后,金国统治者为进一步促进法制的汉化,又相继制定并颁行《继降制书》、《大定重修制条》、《泰和律义》等。至此,金朝法制从形式到内容实现了全面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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