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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的刑法制度

时间:2020-06-09

       公元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是中国古代史和近代史的分界线,也是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开端,在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尖锐的形势下,公元1851年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太平天国政权在与清王朝十四年的对峙中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农民阶级的基本要求,在号召组织革命,维护革命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带有浓厚的宗教迷信色彩和空想成分,并受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严重影响,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落后性。

       太平天国政权在洪秀全的领导下,于公元1853年定都天京后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体现了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的主要政策和反封建的革命精神,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均田的纲领,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反映了农民阶级的平等要求,但却不能摆脱封建专制的窠臼,将农民的权利描述为“上帝”的恩赐,而不是人民群众革命斗争获取的成果、《天朝田亩制度》追求平均一切社会财富手段来达到绝对平均主义,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农业社会主义空想。公元1859年,太平天国革命在面临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洪仁玕提出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资政新篇》,在某些方面是对《天朝田亩制度》的发展,提出的一系列政治,法律改革措施,特别是集中权力、反对分裂及避免乱杀滥罚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吸收和借鉴西方资本主义的经验,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社会条件和阶级基础,且完全忽视了土地问题和当时所处的激烈的战争环境,《资政新篇》未能有效实施,也没有能够挽救太平天国革命运动的衰亡。

       刑法是太平天国法律的主干,在其全部法律中,占有最大的比重,主观上受封建法制中重刑主义的影响,客观方面一直处于战争环境和与清政府的对峙中,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是维持社会秩序,巩固政权的迫切需要。金田起义后,太平天国的领导人就制定了《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后者包括“定营规条”和“行营规矩”。定都天京后又颁布了《太平刑律》,此外,若干诏书,诰谕以及命令等,都是太平天国刑法渊源。太平天国的刑罚,贯彻了“除妖安良,政教皆本天法;斩邪留正,生杀胥秉至公”的立法原则和“顺天有厚赏,逆天有显戮”的基本政策。着重打击一切反对农民起义和破坏农民政权的敌对分子和敌对行动,将以清朝皇帝为首的封建官僚、豪绅及恶霸地主视为妖魔,奉行“遇妖即诛”的方针。同时对于谋反作乱,叛变通敌等行为,一律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太平刑律》规定:“凡我们兄弟如有被妖魔迷蒙反草通妖,即治以点天灯,五马分尸之罪;凡有人私带妖魔入城或妖示张贴谋反诸事,定将此人点天灯,其知情不告者一律斩首不留”。但也鼓励敌人投诚起义有奖赏的规定:“从前误在妖营帮妖逆天,而后替天诛妖者,可以既往不咎,且可立功受奖”。在意识形态领域里推行农民革命教条,实行拜上帝会教义为核心的单一化舆论控制。将孔孟之书称为妖书,规定:“凡一切妖书如有敢念诵教习者,一概皆斩;凡一切妖物妖文书一概毁化,如有私留者,搜出斩首不留。”严厉打击破坏军事纪律,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并严格维护财政方面的“圣库”制度。公元1851年秋,太平天国攻克永安之时,天王洪秀全颁诏:“继自今,其令众兵将,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 定都天京后,《太平刑律》中规定:“凡典圣库,圣粮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盗卖等弊,即属反草变妖“,明令”定斩不留。“太平天国刑罚简单而残酷,包括枷、杖和死刑,其枷无定式,杖自五板至二千板,死刑有斩首示众,点天灯及五马分尸等,有时使用桩沙和剥皮。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充斥着浓厚的宗教迷信色彩,并以“替天父代言”为名实行专制统治。洪秀全等宣传所谓“天朝严肃地,咫尺凛天威,生杀由天子,诸官莫得违”实际上是接过了封建皇权擅断的衣钵,确认“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讲尊卑”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如《太平条规》要求:“内外官兵遇见天王,后妃须各回避道旁,呼万岁、万福千岁。”《太平刑律》规定:“凡东王、北王、翼王及各王驾出,侯、丞相轿出,凡朝内军中大小官员兵士如不回避,冒冲仪仗者,斩首不留”等等。太平天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许多革命将士某些轻微的过失和错误往往不加辨别,一律严加惩处,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过苛的法律在实践中伤害了大批将士,最终导致太平天国法纪的废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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