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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0-06-09

        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所控制的北洋政府篡夺了辛亥革命胜利成果,打着“中华民国”旗号,受帝国主义支持,是代表地主买办阶级利益的反动独裁政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据此,临时政府参议院制成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于1912年8月10日公布,同年底至1913年初,举行国会议员选举,国民党获得两院多数席位,取得国会优势地位。袁世凯随即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措施,一方面派人暗杀了国民党议会领袖宋教仁,并用威胁利诱的手段分化瓦解国民党议员;另一方面,组成“进步党”与国民党相抗衡,并收买一批议员组成“公民党”作为其直接打手。1913年4月,国会召开后,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 北京天坛祈年殿,该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虽然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十分复杂,各派政治力量进行激烈的角逐,但国民党议员仍占有较大比重的人数优势,“天坛宪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限制袁世凯的政治主张,其表现为:“沿用《临时约法》所明确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形式,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作了较多限制,如规定“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大总统所发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国会不仅可依法弹劾,而且有权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严格限制总统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对于这样一部宪法草案,一心想要实现封建专制统治的袁世凯无法容忍。1913年11月,袁世凯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派出军警追缴国民党议员的证书、证章,继而于1914年1月宣布解散国会,“天坛宪草”就此变为一张废纸,所谓“议会政治”幻想破灭了。袁世凯解散国民党后,1913年11月26日以大总统身份发布《政治会议组织令》,改组“政治会议”,“政治会议”秉承其意旨,一方面呈请解散国会,一方面议定组建“约法会议”来“改造民国国家之根本法。”并草成了《中华民国约法》,审议通过后由袁世凯1914年5月1日公布,即所谓“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有:“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的巨大权力;”袁世凯曾言:“国会专制,固不适宜,内阁集权,亦多窒碍”。取消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及纯属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准备条件;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否定,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取而代之的是袁世凯的独裁专制,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

       1916年元旦,袁世凯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恢复君主制度,自封为“洪宪皇帝”,同年三月,在全国一浪高于一浪的反对怒潮中,被迫宣布撤销帝制,6月即抱病而亡。此后,政局动荡不止,1920年和1922年,先后爆发了直皖战争和直奉战争,政权落入曹锟、吴佩孚手中。曹锟通过武力威胁和高价收买的手段,以五千元一票,于1923年10月5日“成功”当选大总统,并只用几天时间炮制出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于10月10日就职的同时公布。这部被称之为“贿选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宪法”。其主要特点是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自由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直系军阀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专门规定。“贿选宪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所表现的实质是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随着直系军阀北京政权的垮台,“贿选宪法”公布不到一年就被历史所抛弃。

       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胜利成果后,全面否定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原则,攻击资产阶级革命派“天性浇薄”“毁弃一切”,竭力强调“保存国粹”恢复专制政治和封建纲常,把“隆礼”和重典确认为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时大量援用清末法律,为适应当前新形势下保护军阀统治和帝国主义、官僚买办及地主阶级利益的需要,制颁了一系列单行法规被赋予高于普通法的效力;广泛适用判例和解释例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

       1919年爆发了“五▪四”运动,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中国近代史上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早在1913年4月,袁世凯就以“教令”的形式发布了《陆军惩罚令》,后又颁布了《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其适用对象若干条款扩大 至一切非军人,在七十余条科刑规定中,处死刑的竟达三十条之多,凭借这些法规、法令,以极凶残的手段,为维护其反动武装力量的秩序,实行军事恐怖统治。北洋军阀为取得帝国主义支持而出卖民族利益,竭力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1913年10月,袁世凯在就任大总统时发表宣言中说:“本大总统声明,所有前清政府与各外国政府所订条约、协约、公约,必应恪守……等”。封建传统的刑罚制度,在清末修律中即已宣告废除,被近代刑罚制度所取代,但北洋政府逆势而为。1914年,袁世凯公布的《易笞条例》、《徒刑改遣条例》中分别宣告复活笞刑和流刑,竟然恢复了封建时期的身体刑和流遣刑事,北洋军阀政府在继续承认帝国主义列强依据不平等条约所享有的领事裁判和“观审”权的同时,进一步扩大 了外国人在华司法特权,1919年《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中给予无领事裁判国人以优惠待遇,标志着北洋政府司法制度封建化及半殖民地化的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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