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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时间:2020-06-09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把国都东迁雒邑(今河南洛阳),建立东周政权,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史称“春秋”,是奴隶制度瓦解,封建制逐步产生的时期,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以“亲亲”“尊尊”为内容的礼治遭到破坏,由  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制制度的变革。

       新兴的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并借以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此后,郑国大夫邓析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的出现,便于携带和流传,并为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发展史上是一大进步!鉴于郑国,其他诸国如晋国、楚国等也相继制定并公布成文法,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新兴地主阶级开始掌握了政权。

       从春秋时期以来,由于奴隶起义,平民 暴动和各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不断,自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这一时期史称为“战国”,战国时期随着铁制工具的广泛应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封建生产关系得到发展,各诸侯国地主阶级为巩固封建生产关系,相继进行封建变法运动。其中尤以秦国商鞅变法最为显著。

       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商鞅辅佐秦孝公进行法制改革,首先废除“世卿世禄制”,废除商周以来按照宗法血缘关系亲疏实行分封,父死子继,世代为官,并世代受禄的制度,商鞅变法曰:“宗室非有功论,不得为属籍。”意即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另一方面,奖励军功,“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即不论贵族、平民、只要有军功,就按功劳大小赏给爵禄、田庄和官职。从而扩大和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社会基础。同时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实现“刑无等级”,不论违犯王法者,统一按刑治罪,是对旧贵族在刑事法律特权的剥夺。

       商鞅在秦国推行法治,首先为取信于民,令人立一三丈长木头于国都南门,能将木头移至北门者赏五十金。果有一人将木头移至北门。当场付金五十,以示令出必行。

       秦国由于商鞅变法,推行法治,使秦国百姓对改革结果非常满意,实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局面,秦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一越而为七国之首,为后来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古籍文献《论衡▪书解》赞曰:”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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