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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农户打野兔野鸡被判非法狩猎罪

时间:2020-04-28

  3月25日上午,莒县法院对两起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被告人于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6日至4月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10余次于夜间到莒县龙山镇卢峪河村周边、马山村周边、寨里河镇薛家车沟村周边山岭地,采用强光进行照射,同时使用细狗以及手抄网等工具进行非法捕猎,共猎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41只。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办案民警在赵某租住处查获野兔死体1只、黄鼬死体1只、蟾蜍活体10只。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于某在莒县刘官庄镇黄家宅村怀河湾小区东南角空地处,通过在鸟笼投放诱饵的方式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隼一只,并将其圈养在家中的笼子里。2019年11月28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于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扣押并放生红隼一只。
 
  被告人赵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莒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莒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进一步震慑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而且对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相约一同去打鸟以供食用。当日中午,陈某华携带一支气枪、一个充气瓶、若干子弹,刘某某驾车载陈某华、陈某峰、谢某某沿公路到寻乌县留车镇飞龙村、大同村等地打鸟,由陈某华使用气枪猎杀鸟类,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负责将被猎杀的鸟捡回。当日下午17时许,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拦下,现场查获被猎杀的鸟类14只及作案工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5只雉类鸟、2只斑鸠类鸟、2只彩鹬类鸟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是共同犯罪。对四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均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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