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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箱茅台到底多少钱?被告人认罪认罚,案情却出现反转......

时间:2019-12-16

近日,在一起盗窃案中,十箱茅台酒的二次价格认定结果直接推翻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里面究竟有什么内情,一起来看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桩案子。
 
案情回顾:
盗窃数额巨大?
被告人将面临重刑?
 
2019年1月22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偷走某公司老板十箱(60瓶)茅台国酒之父(经价格认定总价值为281040元)和一箱红酒(价值1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
 
价格认证存疑 法院建议补查
天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本案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盗窃数额的证据,即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准确性存疑。
一方面,涉案茅台国酒之父被盗日期并不确定,但价格认定部门却以报案时间作为价格认定的基准日;另一方面,该品牌酒的价格认定总价值换算成单价为4684元/瓶,远远高于一般人认知的常见茅台酒品牌的市场售价。在网上各大销售平台上,亦未有该品牌酒的普遍交易情况。
基于此,法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和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专程赶赴贵州茅台酒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涉案茅台国酒之父已于2016年停产,且仅销往北京市场,统一合同价为每瓶879元。因此,被盗茅台酒总价值为52740元。
 
盗窃数额较大
被告人获刑八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说案:
 
认罪认罚是被告人的重要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这一制度,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的,公诉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可以与公诉机关协商量刑,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的,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鼓励被告人认罪悔罪,感化、教育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打消被告人认罪疑虑,提升案件审理的效率。
 
适用认罪认罚的底线是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几种情形除外。
 
该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还是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标准,也不能以从宽的量刑“换取”被告人对争议事实的妥协,放松对全案证据的审查。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合议庭并没有在简单考察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后直接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而是认真查阅案卷,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的实质审查,在被告人本人都对价格认定结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发现了其中的瑕疵,最终未采纳公诉机关畸重的量刑建议,使被告人获得了公正的处罚。
 
以审判为中心 坚持证据裁判
确保公正司法
 
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发现案件事实,法官居中裁判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能免除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标准。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只是法官作出裁判的考量的因素之一,法官仍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避免因“先入为主”导致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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