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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风险系列之——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时间:2019-07-30

       安全生产、作业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我国刑法第134至139条确立了如下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此外,刑法第131、132条还确立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以上各项罪名几乎涵盖了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生产、作业、施工中忽视安全管理,引发重大事故所涉及涉嫌的犯罪,值得企事业管理人员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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