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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风险系列之——公司设立时的刑事风险

时间:2019-07-11

       企业刑事风险是企业家们所应重点关注和防范的法律风险问题,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始终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全部过程中,如何有效地防控企业刑事风险,主要还需从源头抓起,从公司设立时的初期开始落实这项工作,将相关法律风险和隐患排除在外。
     
       首先,我们来关注《刑法》158、159条中的两个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行为主体在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假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者,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两项罪名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是在公司设立之时可能涉及罪名,虚报或抽逃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两罪都是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人员追究刑责。
不同之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法律责任略有不同,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者则是五年。前者行为是虚报注册资本,后者是体现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两者相较后者主观恶性略大。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该两款罪名,法律界看法不一,争论不断,有学者呼吁取消该两罪,但却未能如愿,但主流观点是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该两罪的设立仍有一定作用,尤其对公司设立具有规范作用,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初,应根据公司自身规模和发展方向,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切不可图所谓面子工程,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登记高额注册资本,同时不要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避免公司在设立之时,为公司埋下刑事法律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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