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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时间:2022-07-05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为贩卖毒品,向娄某某(已另案判刑)购买毒品。自2016年8月起,张某某联系娄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确定交易数量、时间、地点后,由被告人汪某某使用其支付宝账户或通过银行网点将购毒款汇至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娄某某安排他人将甲基苯丙胺运至无锡江阴市及淮安涟水县、洪泽区等地,张某某接取并运回盐城响水县、滨海县进行销售。张某某共计向娄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9公斤,此外还曾向单某某(已另案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97克。2017年6月15日,张某某、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张某某、汪某某驾驶的轿车内以及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6.24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某的死缓判决。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张某某的死刑,张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南通刑事辩护律师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超过19公斤,数量特别巨大,且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其中张某某还系累犯,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判处死刑,并根据汪某某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处死缓,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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